美瞳≠美妆用品,公益诉讼检察督促整治美瞳市场乱象

看到这张图片
都能发现左右眼睛的不同
一只戴了美瞳
显得更亮更大更有神儿
美瞳也几乎成为像口红
一样普遍的“美妆用品”
我们也常挂嘴边一句话
“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
来形容最珍视的事物
但是
要谨慎佩戴
更不能随意售卖

美瞳,又称彩色隐形眼镜,系角膜接触镜的一种,属第三类医疗器械。近年来,美瞳需求日益倍增,但很多美瞳代理及消费者并没有建立“美瞳=医疗器械”的认知,美瞳商家从业资质不明、美瞳产品“鱼目混珠”的问题随之显现。

公益诉讼守护心灵之窗
针对辖区存在违规经营美瞳及其护理产品的问题,北关区检察院第一时间联系行政机关,临场监督执法活动。面对经营商户的百般抵赖,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检察人员的引导下及时排除执法阻力,获取了重要物证,对标有卫康、海昌、海俪恩等注册商标的美瞳及其护理产品进行依法查封、扣押。经分析研判,北关区检察院召开整治美瞳市场乱象公益诉讼协调会,并依法启动诉前程序,于2023年1月13日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美瞳及其护理产品销售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销售市场,维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接到建议后,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立即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辖区经营美瞳及其护理产品等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店铺开展全面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店铺依法处置。
为巩固办案成果,营造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公益+”检察监督模式,2023年2月初,在市检察院推动下,北关区检察院与相关行政机关、北关区妇联联合行文,形成《关于建立公益诉讼配合协作机制的意见》。在北关区两会召开前,以《关于督促整治“美瞳”市场乱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建议》为题向北关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进行专题报告,推动形成议案、提案。北关区检察院以净化美瞳销售市场为切入口,多措并举,全方位维护消费者权益,推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落实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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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瞳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其生产和经营者必须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要许可和备案。第五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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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无证经营的此类产品存在很大安全隐患,一旦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应到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眼镜店或验配机构,在专业验光师的指导下,通过规范的验配过程,试戴并选购美瞳及护理产品,发现非法经营此类产品行为第一时间向相关行政机关举报。 -
美瞳及护理产品的从业者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到市场监督部门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待证件下发后,依法持证经营;禁止售卖不合格、未定期检定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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